DB50/T1292-2022《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規范》全文 重慶地標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基本要求、維護管理的實施、質量管理、檔案管理。
本文件適用于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5907.1消防詞匯第1部分:通用術語
GB 25201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3 術語和定義
GB/T 5907.1、GB 2520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單位 Management unit of building fire equipments
對建筑消防設施實施維護管理的產權方、使用方或受委托的機構、單位、組織。
3.2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單位 Maintenance unit of building fire equipments
開展維護保養活動的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單位或者委托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4 基本要求
4.1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檢查測試、保養、維修、建檔等工作。
4.2 兩個及以上產權方、使用方共用建筑消防設施的,產權方、使用方應共同協商、訂立協議,明確各方的消防設施管理責任,并確定共用建筑消防設施的統一管理單位。
4.3 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單位應按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對建筑消防設施實施維護管理。
4.4 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單位實施維護管理應涵蓋建筑所有消防設施。
4.5 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單位宜將消防設施和電氣安全監測等數據接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加強建筑消防設施規范化管理。
4.6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單位應制作《消防技術服務信息公示牌》(見附錄A),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場所)名稱、服務機構名稱、維保責任期限、維保責任范圍、項目負責人和操作人員信息、投訴電話、公示日期。
4.7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單位應將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以及消防技術服務項目情況錄入重慶市消防技術服務管理系統。
5 維護管理的實施
5.1 值班
5.1.1 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單位應按照GB 25201要求建立維護管理值班制度,制定操作規程,明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
5.1.2 消防控制室值班時間和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5.1.3 實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符合 相關等級要求的職業資格證書;
a)每班人員應不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值班期間每2h記錄一次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及時記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的火警或故障情況;
b)正常工作狀態下,不應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和聯動控制的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設置在手動控制狀態。其他消防設施及其相關設備如設置在手動狀態時,應有在火災情況下迅速將手動控制轉換為自動控制的可靠措施。
5.1.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接到報警信號后,應按下列程序進行處理:
a)接到火災報警信息后,應以最快方式確認;
b)確認屬于誤報時,查找誤報原因并如實記錄;
c)火災確認后,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處于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d)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同時報告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
5.2 巡查
5.2.1 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單位應按照GB 25201要求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明確巡查人員,將巡查的職責落實到相關的工作崗位。
5.2.2 巡查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符合 相關等級要求的職業資格證書。
5.2.3 巡查人員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障的,相關人員填寫《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見附錄B),并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5.2.4 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明確巡查部位、頻次和內容。巡查過程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消除的,應立即報告,并記錄存檔。巡查人員應填寫建筑消防設施巡查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部位、時間、人員和存在的問題,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5.2.5 巡查時發現火災,應立即報火警并啟動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5.2.6 建筑消防設施巡查頻次應符合下列要求:
a)人員密集場所應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夜間防火巡查;
b)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每2h巡查一次,全部建筑消防設施應保證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c)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其中: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至少每2h巡查一次。賓館、醫院、養老院及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組織每日夜間防火巡查,且應至少每2h巡查一次。商場、公共娛樂場所營業結束后,應切斷非必要用電設備電源,檢查并消除遺留火種;
d)其他單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5.3 維護保養活動
5.3.1 制定計劃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單位應根據維護保養項目消防設施的類別和規模,結合維保周期月、季、年的不同工作內容,制定《建筑消防設施檢查測試計劃表》(見附錄C),計劃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檢查測試的項目、內容、周期、數量。
5.3.2 技術交底
開展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活動應進行技術交底。技術交底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消防設施的驗收文件和產品、系統使用說明書、系統調試記錄、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系統圖和火災報警地址編碼表、平面地址編碼圖等技術資料。對于缺少以上技術資料的,應對建筑消防設施開展全面檢查測試作為技術交底資料,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單位予以書面確認。
5.3.3 合同簽訂
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活動的,應簽訂《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見附錄D)。
5.3.4 檢查測試
5.3.4.1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單位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測試活動,檢查測試頻次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相關要求,每次檢查測試人員不少于2人,檢查測試完畢后如實填寫《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記錄表》(見附錄E)。
5.3.4.2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單位按相關規定出具《重慶市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見附錄F)。
5.3.5 保養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單位應按照GB 25201保養內容進行保養,根據需要保養的內容制定建筑消防設施保養計劃,對保養項目、保養周期、保養時間等進行規定,確保符合相關要求。
5.4 維修
5.3.4.3 (備注:條目序號疑有誤)在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過程中發現故障,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單位應填寫《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見附錄B),立即組織維修。
5.4.1 維修期間,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單位應采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需暫時停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的,應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停用時間超過24h的,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單位應將情況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自治縣)消防救援機構書面報告,并落實應急措施。故障排除后應進行相應功能試驗并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檢查確認。
6 質量管理
6.1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單位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明確各類人員工作職責,制定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作業指導書、維護保養工作制度和質量管理制度,具體要求如下:
a)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作業指導書應包括但不限于維護保養的項目、內容、流程、方法和要求;
b)維護保養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設施檢測制度、消防設施保養制度、消防設施維修制度、消防設施故障處置制度、工作記錄制度、安全作業制度;
c)質量管理制度應明確報告審查、質量核查、質量信息反饋等工作程序。
6.2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對本單位出具的《重慶市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見附錄F)進行技術審核。
6.3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單位應建立常態化的消防業務培訓制度。
6.4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單位應對消防從業人員的執業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管和質量控制。
6.5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單位應使用合格產品,并保存相應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6.6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單位應按照 相關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儀器、設備,明確專人管理、維護和保養,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7 檔案管理
7.1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檔案包括管理單位檔案和維護保養檔案。
7.2 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單位應建立管理單位檔案,包括基礎檔案和動態管理檔案,檔案內容及保存期限應符合下列要求:
a)基礎檔案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消防設施的驗收文件、產品、系統使用說明書、系統調試記錄、消防總平面圖、樓層建筑平面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設施系統圖;
b)動態管理檔案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消防設施的值班記錄、巡查記錄、檢測記錄、故障維修記錄以及維護保養工作計劃、維護保養記錄、自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基本情況檔案、培訓記錄、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維護保養工作計劃、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
c)基礎檔案應長期保存。值班記錄、巡查記錄存檔時間不應少于1年,檢測記錄、故障維修記錄、維護保養工作計劃、維護保養記錄等存檔時間不應少于5年。
7.3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單位應建立維護保養檔案,包括機構檔案和項目檔案,檔案內容及保存期限應符合下列要求:
a)機構檔案包括但不限于制度規定、業務培訓記錄、從業人員名冊、勞動合同、技術負責人任命文件、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項目負責人和操作人員的個人工作檔案;
b)項目檔案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建筑消防設施基本情況、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工作計劃、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
c)機構檔案應長期保存,項目檔案存檔時間不應少于6年。
文件來源:重慶消防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