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建筑防火通用規范:不再要求環形消防車道,進一步放寬設置要求
作者: 發布時間:2024-07-30 13:02:17點擊:16674
根據GB55037-2022,消防救援設施一節主要是用于救援的安全疏散出入口、消防電梯、通信指揮系統、停機坪和煙氣的排煙排熱口等,側重于設施設備。放寬設置要求不等于不重視,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從原來的滅火救援設施篇章調整到了建筑總平面部局一章,一個項目的場地總平面布局是最重要的設計環節,起到整體布局把控的作用,涉及到防火間距、交通流線、各類管道、經濟技術指標等內容,前期設計有問題,后期調整非常困難,由此可見消防車道與操作場地的重要程度。
3.4.2 下列建筑應至少沿建筑的兩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1 高層廠房,占地面積大于3000m2的單、多層甲、乙、丙類廠房;
2 占地面積大于1500m2的乙、丙類倉庫;
3 飛機庫。
3.4.3 除受環境地理條件限制只能設置1條消防車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層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積大于3000m2的其他單、多層公共建筑應至少沿建筑的兩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住宅建筑應至少沿建筑的一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建筑僅設置1條消防車道時,該消防車道應位于建筑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一側。新規范較GB50016-2018對于消防車道的要求進一步放寬,其實相較于更早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45-95(2005年版),GB50016已經做了適當的放寬。原規范要求上列建筑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才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現要求沿建筑的兩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道即可;對于高層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邊臨空建造的高層民用建筑,才可沿建筑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現要求沿建筑的一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道即可。一是道路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沒有明確到底是幾米,要求應滿足消防車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對于需要通行特種消防車輛的建筑物、道路橋梁,可能4.0m不夠,還應根據消防車的實際情況增加消防車道的凈寬度與凈空高度。二是坡度應滿足消防車滿載時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應大于10%,原規范要求不宜大于8%。三是消防車道與建筑外墻的水平距離應滿足消防車安全通行的要求,原規范要求不宜小于5m,雖然原條文沒有被廢止,現場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調整,可能大于5m也可能小余5m即可。四是對于盡頭式消防車道,長度大于40m時應設置滿足消防車回轉要求的場地或道路,可能是從節約用地的角度考慮,有些小區或單位用地限制無法提供12m×12m,甚至18m×18m的回車場。對于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設置要求較原規范更加合理。一是高層建筑應至少沿其一條長邊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能連續布置的,要求消防車的救援作業范圍能覆蓋該建筑的全部消防撲救面,解決了原要求操作場地與撲救面是可能不對應的問題。二是對于場地的尺寸未作明確要求,仍應參照原規范的至少15m*10m和20m*10m進行設置。三是與操作場地對應的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內容調整到了消防救援設施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