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9日, 標準《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范》(GB/T 44481-2024)獲批發布。標準由 消防救援局管理,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消防管理分技術委員會(TC113/SC9)執行, 消防救援局、應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牽頭起草,將于2025年4月1日正式實施。
該標準是原來行業標準《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XF 503-2004 的升級版(應急行業標準升級為 標準)。該標準最早是在 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07 年第五批 標準制修訂計劃之中,種種原因(包括消防體制改革)推遲到2020年形成報批稿,最近才正式獲批發布。
相比老版本消防救援行業標準XF 503-2004 ,新規范全面接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50166、《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相關要求,對“檢測內容”及“檢測方法”全面修訂完善。包括使控制器與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箱/配電箱通信故障,進行設備通信故障連鎖控制功能檢查等等內容都有明確規定。相信,將會給今后應急照明疏散系統檢測帶來更加系統化、規范化的操作,糾正目前主要靠肉眼觀察亮不亮的粗糙檢測陋習。
現摘錄該規范有關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檢測內容”及“檢測方法”章節如下。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檢查和測試建筑消防設施的內容和技術要求,并提供了方法。
本文件適用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已投入正常使用的建筑消防設施的現場檢查和功能測試。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檢測內容
4.4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檢測內容應包括燈具、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及系統功能。
5 技術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各消防設施的組件和設備應符合設計選型,并應具有出廠產品合格證,消防產品應具有符合法定市場準入規則的證明文件,滅火劑應在有效期內。
5.1.2 各消防設施的組件和設備的 性銘牌和按規定設置的標志,其設置位置和色標應正確,文字和數據應齊全,文字內容及符號應清晰、準確。
5.1.3 系統組件、設備、管道、線槽、支架或吊架等應完好,無變形、銹蝕等損害,設備、管道應無泄漏現象,導線和電纜的連接、絕緣性能、接地電阻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各類閥門應處于正確位置,并啟閉靈活、無泄漏現象。
5.1.4 檢測用的儀器、儀表等,應按照 現行有關規定計量檢定合格。
5.5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5.5.1 燈具
5.5.1.1 系統應急啟動后,燈具在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工作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
a)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b)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c)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d)一、二類隧道不應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2.0h;
e)三、四類隧類道不應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1.5h。
5.5.1.2 建、構筑物設置照明燈的部位或場所疏散路徑地面水平更低 照度應符合GB 51309 的規定。
5.5.1.3 火災狀態下,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a)高危險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0.25s;
b)其他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c)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標志燈光源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5.5.2 應急照明控制器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自檢功能、操作級別、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故障報警功能、消音功能、一鍵檢查功能應滿足GB 17945 的規定。
5.5.3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操作級別、故障報警功、消音功能、電源分配輸出功能、集中控制型集中電源轉換手動測試功能、集中控制型集中電源通信故障連鎖控制功能、集中控制型集中電源燈具應急狀態保持功能應滿足GB 17945 的規定。
5.5.4 應急照明配電箱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分配輸出功能、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主電源輸出關斷測試功能、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通信故障連鎖控制功能、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燈具應急狀態保持功能應滿足GB 17945 的規定。
5.5.5 集中控制型系統應急啟動
5.5.5.1 系統的自動應急啟動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急照明控制器應發出系統自動應急啟動信號,顯示啟動時間;
b)系統內所有的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應符合5.5.1.3 的規定;
c)B 型集中電源應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B 型應急照明配電箱應切斷主電源輸出;
d)A 型集中電源、A 型應急照明配電箱應保持主電源輸出;切斷集中電源的主電源,集中電源應自動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
5.5.5.2 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防火分區中標志燈指示狀態的改變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急照明控制器應發出控制標志燈指示狀態改變的啟動信號,顯示啟動時間;
b)該防火分區內,按不可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工況條件對應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變換指示方向的方向標志燈應改變箭頭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區入口的出口標志燈的“出口指示標志”的光源應熄滅、“禁止入內”指示標志的光源應應急點亮;燈具改變指示狀態的響應時間應符合5.5.1.3的規定;
c)該防火分區內其他標志燈的工作狀態應保持不變。
5.5.5.3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預案的交通隧道、地鐵隧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場所中標志燈指示狀態的改變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急照明控制器應發出控制標志燈指示狀態改變的啟動信號,顯示啟動時間;
b)該區域內,按照對應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變換指示方向的方向標志燈應改變箭頭指示方向,通向需要關閉的疏散出口處設置的出口標志燈“出口指示標志”的光源應熄滅、“禁止入內”指示標志的光源應應急點亮;燈具改變指示狀態的響應時間應符合5.5.1.3 的規定;
c)該區域內其他標志燈的工作狀態應保持不變。
5.5.5.4 系統的手動應急啟動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急照明控制器應發出手動應急啟動信號,顯示啟動時間;
b)系統內所有的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c)集中電源應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應急照明配電箱應切斷主電源的輸出;
d)照明燈設置部位地面水平更低 照度應符合5.5.1.2 的規定;
e)燈具點亮的持續工作時間應符合本文件5.5.1.1 的規定。
5.5.6 非集中控制型系統應急啟動
5.5.6.1 系統的自動應急啟動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a)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集中電源應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應符合5.5.1.3 的規定;
b)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應急照明配電箱應切斷主電源輸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應符合5.5.1.3 的規定。
5.5.6.2 系統的手動應急啟動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a)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手動操作集中電源的應急啟動控制按鈕,集中電源應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b)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手動操作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應急啟動控制按鈕,應急照明配電箱應切斷主電源輸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c)照明燈設置部位地面水平更低 照度應符合5.5.1.2 的規定;
d)燈具應急點亮的持續工作時間應符合5.5.1.1 的規定。
6 檢測方法
6.1 一般要求
6.1.1 檢查各消防設施組件和設備的銘牌、標志、出廠產品合格證、消防產品的符合法定市場準入規則的證明文件、消檢測合格證、滅火劑的有效期等。
6.1.2 查看系統組件和設備、管道、線槽及支架或吊架等的外觀,檢查設備、管道和閥門以及噴頭與管道的連接處有無泄漏、滴漏或失重、失壓現象。
6.1.3 檢查采用絕緣電阻測試儀測量的導線和電纜的線間、線對地間絕緣電阻值的測量記錄;檢查采用接地電阻測試儀測量的系統接地電阻值的測量記錄。
6.1.4 檢查檢測用儀器、儀表、量具等的計量檢定合格證及其有效期。
6.1.5 采用核對方式檢查時,應與設計、驗收等相關技術文件對比。
6.1.6 應逐項記錄各消防設施的檢測結果及儀表顯示的數據,填寫檢測記錄表,并與上一次檢測的記錄表對比。
6.1.7 完成檢測后,應將各消防設施恢復至正常警戒狀態。
6.5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6.5.1 照明燈具
6.5.1.1 系統自動、手動應急啟動后,進行燈具應急啟動功能的檢查。
6.5.1.2 用照度計測量燈具設置部位地面的水平照度,進行燈具地面水平照度的檢查。
6.5.1.3 系統手動應急啟動后,用秒表測量燈具光源的持續點亮時間,進行燈具持續應急工作時間的檢查。
6.5.2 標志燈具
6.5.2.1 系統自動應急啟動、標志燈具指示狀態改變后,對照疏散指示方案進行燈具應急啟動和疏散指示功能的檢查。
6.5.2.2 系統手動應急啟動后,用秒表測量燈具光源的持續點亮時間,進行燈具持續應急工作時間的檢查。
6.5.3 應急照明控制器
6.5.3.1 操作控制器的自檢機構,進行控制器的自檢功能檢查。
6.5.3.2 按照GB 17945 的規定檢查控制器操作級別劃分情況。
6.5.3.3 切斷、恢復控制器的主電源,進行控制器主、備電轉換功能檢查。
6.5.3.4 分別使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連線斷路、短路,使控制器與應急照明配電箱或集中電源通信故障,使燈具與應急照明配電箱或集中電源之間連線短路、斷路,進行控制器故障報警功能檢查。
6.5.3.5 手動操作控制器的消音鍵,進行控制器消音功能檢查。
6.5.3.6 手動操作控制器的一鍵檢查按鈕,進行控制器的一鍵檢查功能檢查。
6.5.4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
6.5.4.1 按照GB 17945 的規定檢查控制器操作級別劃分情況。
6.5.4.2 分別使集中電源的充電器與電池組之間連線斷路,使任一輸出回路斷開,進行集中電源故障報警功能檢查。
6.5.4.3 手動操作設備的消音鍵,進行設備消音功能檢查。
6.5.4.4 分別使集中電源處于主電輸出或蓄電池電源輸出狀態,用萬用表測量各回路輸出電壓,進行集中電源分配電輸出功能檢查。
6.5.4.5 手動操作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轉換測試按鍵(鈕)或開關,進行電源轉換手動測試功能檢查。
6.5.4.6 使控制器與集中電源通信故障,進行設備通信故障連鎖控制功能檢查。
6.5.4.7 使設備配接的燈具處于應急工作狀態,任意選取一個回路,分別使該回路短路、斷路,進行燈具應急狀態保持功能檢查。
6.5.5 應急照明配電箱
6.5.5.1 用萬用表測量各回路輸出電壓,進行應急照明配電箱分配電輸出功能檢查。
6.5.5.2 分別手動操作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輸出關斷測試按鍵(鈕)或開關和主電源輸出恢復按鍵(鈕)或開關,進行應急照明配電箱主電源輸出關斷測試功能檢查。
6.5.5.3 使控制器與應急照明配電箱通信故障,進行設備通信故障連鎖控制功能檢查。
6.5.5.4 使設備配接的燈具處于應急工作狀態,任意選取一個回路,分別使該回路短路、斷路,進行燈具應急狀態保持功能檢查。
6.5.6 集中控制型系統應急功能
6.5.6.1 系統自動應急啟動功能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按照系統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使火災自動報警控制器發出火災報警輸出信號,檢查應急照明控制器發出啟動信號的情況;
b) 對照疏散指示方案,檢查該區域燈具光源的點亮情況,測量燈具點亮響應時間;
c)檢查B 型集中電源、B 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工作狀態;
d)檢查A 型集中電源、A 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工作狀態,切斷系統主電源供電,再次檢查A 型集中電源、A 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工作狀態。
6.5.6.2 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防火分區中標志燈指示狀態的改變功能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按照系統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使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被借用防火分區火災報警的火災報警區域信號,檢查應急照明控制器發出啟動信號的情況;
b)對照疏散指示方案,檢查該防火分區內燈具的工作狀態,用秒表測量燈具指示狀態改變的響應時間。
6.5.6.3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預案的交通隧道、地鐵隧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場所中標志燈指示狀態的改變功能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按照系統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使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代表相應疏散預案的聯動控制信號,檢查應急照明控制器發出啟動信號的情況;
b)對照疏散指示方案,檢查該區域內燈具的工作狀態,用秒表測量燈具指示狀態改變的響應時間。
6.5.6.4 系統手動應急啟動功能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手動操作控制器的一鍵啟動按鈕,檢查應急照明控制器發出啟動信號的情況;
b)對照疏散指示方案,檢查該區域內燈具光源的點亮情況;
c)檢查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工作狀態;
d)保持燈具應急工作狀態,測量地面水平照度;
e)保持燈具應急工作狀態,測量燈具應急點亮的持續工作時間。
6.5.7 非集中控制型系統應急功能
6.5.7.1 按照系統設計文件的規定,使火災自動報警控制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對照疏散指示方案,檢查該區域燈具光源的點亮情況,測量燈具點亮響應時間;
6.5.7.2 系統手動應急啟動功能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手動操作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應急啟動按鈕,檢查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工作狀態,檢查該區域燈具光源的點亮情況。
b)保持燈具應急工作狀態,測量地面水平照度;
c)保持燈具應急工作狀態,測量燈具應急點亮的持續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