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建筑防火角度,建(構)筑物可分為民用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業建(構)物、特殊建(構)筑物及系統工程等。與消防相關的規范分類,可分為《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專項防火規范、專業規范(專業建筑規范),以及消防系統類技術標準等。
全文要點:
1、消防規范及體系的分類及適應規則,主要考慮火災危險性分類及防火要求,相對來說,功能分類居于次要位置,比如,住宅建筑和宿舍同屬于居住建筑,但屬于不同的防火分類,汽車庫、修車庫、加油加氣站以及供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等,雖然從功能上屬于公共建筑,但防火上不屬于常規公共建筑,等等。
2、同一單位或廠區、庫區中,獨立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依自身功能適應規范要求。同一建筑的不同功能場所,可能需要適應不同的規范要求。建筑內部可附設自身功能所需的其他功能場所,通常不改變建筑定性。
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屬于通用性基礎規范,規定了建筑防火的基本要求。專項規范主要解決特殊場所的特定防火要求,專項規范包括專項防火規范、專業規范(含專業建筑規范)等,通常情況下,專項規范有規定的,依專項規范執行,專項規范未及者,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4、按照消防技術規范體系的適應原則,消防設施的設置場所由建筑防火規范、專項防火規范或專業規范確定,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及驗收要求由系統類技術標準確定。
一、建(構)筑物防火分類,常見功能場所防火定性,規范適應原則:
注1:民用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
從建筑防火角度,民用建筑分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主要適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但仍需關注各專業規范要求,主要分類如下:
1 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相關標準有《住宅建筑規范》、《住宅設計規范》等;
2 宿舍建筑:宿舍建筑是有集中管理且供單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雖然宿舍和住宅同屬于居住建筑,但宿舍的火災危險性與公共建筑接近,按公共建筑處置,相關標準有《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等;
3 公寓:公寓是滿足居住基本生活需求并提供公共生活與服務空間和設施,可依其具體功能,按宿舍、旅館、辦公等相近的功能業態處置;
4 旅館:旅館通常由客房部分、公共部分和輔助部分組成,是為客人提供住宿及餐飲、會議、健身、娛樂等全部或部分服務的建筑,具備類似功能的酒店、飯店、賓館、度假村、公寓,以不具備治療功能的療養院和月子中心等,均可視為旅館建筑,相關標準有《旅館建筑設計規范》等;
5 辦公建筑:辦公建筑是供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辦理行政事務和從事各類業務活動的建筑物,相關標準有《辦公建筑設計標準》等;
6 商店建筑:商店建筑是為商品直接進行買賣和提供服務供給的建筑,包括各種零售業、購物中心、百貨商場、超級市場、菜市場、專業店、步行街等,相關標準有《商店建筑設計規范》等;
7 餐飲:餐飲包括餐館、快餐店、飲品店、食堂、自助餐廳以及其他建筑中的各類用餐區域等,也包括食品加工部位等配套設施,相關標準有《飲食建筑設計標準》等;
8 娛樂:娛樂的類別極為寬泛,較為常見的是公共娛樂場所,包括餐飲、茶館、溜冰場、健身等各類場所,也包括影劇院、體育場所、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
9 電影院:《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
10 劇院:《劇場建筑設計規范》;
11 禮堂;
12 廣播電影電視:《廣播電影電視建筑設計防火標準》;
13 體育:體育類場所較多以公共娛樂場所的形態存在于各類功能建筑中,相對專業的體育場館,應關注《體育建筑設計規范》等標準要求;
14 展覽:《展覽建筑設計規范》;
15 商業及商業綜合體:商業的概念寬泛,商店、住宿、餐飲、娛樂,以及某些具備商務性質的場所等,通常均可稱為商業場所。集購物、住宿、餐飲、娛樂、展覽、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功能場所,稱為商業綜合體;
16 托兒所、幼兒園:《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17 中、小學校:《中小學校設計規范》;
18 兒童活動場所,通常是指托兒所、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機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小學校的教學用房和用于12周歲及以下兒童游藝、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等活動的場所,除滿足本規范要求外,尚應酌具體功能適應專業規范要求,比如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尚應滿足《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等;
19 培訓中心:可酌培訓對象的年齡和培訓內容分類,可能劃為兒童活動場所、中小學教室、健身娛樂場所等,甚至可能屬于常規的辦公商務中心;
20 教學建筑:主要是指職業技術學校、特殊教育學校、高等院校、中小學校等各類教育機構中用于教學的建筑,一些機構的培訓中心也可歸于教學建筑,對于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尚應關注《中小學校設計規范》等規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