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廠房(倉庫)-不同危險類別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
作者: 發布時間:2024-10-26 11:12:05點擊:2347
確因工藝或生產所需,同一廠房(倉庫)中,允許存在不同火災危險性分類的防火分區,但整體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更大
的部分確定,建筑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的建筑層數以及倉庫的占地面積等,都應按火災危險性更大
的部分確定,這是基本原則。
當同一廠房或倉庫內存在不同火災危險性分類的防火分區時,防火分區的更大
允許建筑面積可以根據該防火分區的實際火災危險性類別確定。
對于甲乙類廠房倉庫,當存在多個防火分區時,任一防火分區之間均應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處置措施,確保任一防火分區的火災均不對相鄰防火分區造成危害,當可能對相鄰防火分區造成危害時,應獨立建造,不應劃為多個防火分區。
《建規》3.3.1和3.3.2明確了廠房和倉庫的防火分區面積,由表3.3.1和表3.3.2可知,廠房和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耐火等級和建筑高度決定了防火分區的更大
允許建筑面積。由此引發爭議:某一火災危險性分類的廠房或倉庫,當存在較低火災危險性分類的防火分區時,該防火分區是否允許按較低危險等級確定更大
允許建筑面積?比如,在乙類廠房中,某防火分區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為丙類,是否允許按丙類火災危險性確定防火分區更大
允許建筑面積?1、《建筑防火設計常見問題釋疑》(倪照鵬老師編著)的“問題2-12“中,表述了以下觀點:一座廠房或倉庫內不同樓層或防火分區的更大
允許建筑面積、不同樓層或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分隔應根據本樓層或防火分區及相鄰樓層或相鄰防火分區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確定;不同樓層或防火分區內的防火分隔、消防設施、室內消防給水、疏散設施與疏散距離等可以根據該樓層或防火分區的實際火災危險性類別、樓層位置及建筑面積等確定。例如,乙類廠房中允許有丙類火災危險性的防火分區,而其中丙類火災危險性的防火分區的更大
允許建筑面積可以按照
標準關于丙類火災危險性生產場所的相應要求確定。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圖示及應用》(石崢嶸編著)的“3.1.2要點2“中,表述了以下觀點:(1)同一座廠房中,允許存在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防火分區,整體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火災危險性更大
的防火分區或樓層確定。建筑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建筑層數、與其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等,都應按整體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確定,但各防火分區的更大
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其自身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確定。(2)同一座倉庫中,允許存在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防火分區,整體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火災危險性更大
的防火分區或樓層確定。建筑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建筑層數、與其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以及倉庫的占地面積等,都應按整體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確定,但各防火分區的更大
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其自身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確定。關于防火分區的更大
允許建筑面積,《建筑防火設計常見問題釋疑》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圖示及應用》的基本觀點一致:同一座廠房或倉庫中,允許存在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防火分區,整體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火災危險性更大
的防火分區或樓層確定。當同一廠房或倉庫內存在不同火災危險性分類的防火分區時,防火分區的更大
允許建筑面積可以根據該防火分區的實際火災危險性類別確定。對于甲乙類廠房倉庫,當存在多個防火分區時,任一防火分區之間均應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處置措施,確保任一防火分區的火災均不對相鄰防火分區造成危害,當可能對相鄰防火分區造成危害時,應獨立建造,不應劃為多個防火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