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避難層、避難間-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作者: 發布時間:2024-04-27 14:08:18點擊:5015
章 基本概念
避難層、避難間,是建筑內用于人員暫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危害的樓層(房間)(2.1.13),通常存在以下兩種情況:1、為解決人員豎向疏散距離過長而設置的避難層(間):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應設置避難層,當需要避難的人數及其所需避難面積不需要整層面積時,可以采用該避難層的局部區域作為避難區,這個局部區域可稱為避難間;2、一定條件下的高層病房樓和老年人照料設施,需要設置避難間。以上兩種情況的避難間,都是用于人員暫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危害的房間,但要求差距甚大,分述如下:
第二章 為解決豎向疏散距離過長而設置的避難層(間)
一、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避難層。
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于50m。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使用人員多、豎向疏散距離長,因而人員的疏散時間長。根據目前國內主戰舉高消防車—50m高云梯車的操作要求,規定從首層到
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不應大于50m,以便火災時不能經樓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難層的人員可采用云梯車救援下來。同時,根據普通人爬樓梯的體力消耗情況,結合各種機電設備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將兩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確定為不大于50m較為適宜。二、避難層(間)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計算。當需要避難的人數及其所需避難面積不需要整層面積時,可以設置避難間,采用該避難層的局部區域作為避難區,避難間的分隔及疏散等要求同避難層。注1: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避難區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的要求,并應按不小于4.0人/ m2計算。注2:一座建筑是設置避難層還是避難間,主要根據該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內需要避難的人數及其所需避難面積確定,避難間的分隔及疏散等要求同避難層。三、避難區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與其他區域分隔,且應至少有兩個面靠外墻,至少有一面位于建筑的一條長邊上。注:本要求引自“關于超高層住宅建筑避難層設置問題的復函”-《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標準管理組建規字(2018)6號。復函針對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宜參照此要求執行。四、避難區以外的其他空間,除火災危險性小的設備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應采用防火隔墻將該樓層分隔成不同的區域。各功能區應相對獨立,并應滿足防火、隔振、隔聲等的要求;注1:具體分隔要求,可參考規范圖示(5.5.23)、(5.5.30)。注2:住宅建筑避難區以外的其他空間,當用于躍層戶型時,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五、避難層的凈高不應低于2.0m,當避難層兼顧其他功能時,應根據功能空間的需要來確定凈高。(6.5.2)六、除以上要求外,避難層(間)尚應符合下列規定:(5.5.23)1
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于50m。2 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3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m,且應采用甲級防火門。避難間內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7 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8 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七、避難層和避難間的要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以及各專業技術規范標準的相關要求,對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尚應符合《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試行)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高層病房樓、老年人照料設施的避難間
一、為了滿足高層病房樓和手術室中難以在火災時及時疏散的人員的避難需要和保證其避難安全,高層病房樓應在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設置避難間。(5.5.24)1、避難間可以利用平時使用的房間,如每層的監護室,也可以利用電梯前室。病房樓按最少3部病床梯對面布置,其電梯前室面積一般為24m2~30m2。但合用前室不適合用作避難間,以防止病床影響人員通過樓梯疏散。1)避難間服務的護理單元不應超過2個,其凈面積應按每個護理單元不小于25.0m2確定。2)避難間兼作其他用途時,應保證人員的避難安全,且不得減少可供避難的凈面積。3)應靠近樓梯間,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6)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二、為滿足老年人照料設施中難以在火災時及時疏散的老年人的避難需要,3層及3層以上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三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在二層及以上各層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樓梯間的相鄰部位設置1間避難間;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與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直接連通的開敞式外廊、與疏散走道直接連通且符合人員避難要求的室外平臺等時,可不設置避難間。(5.5.24A)1、避難間內可供避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12m2,避難間可利用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其他要求應符合上述
條第2項規定。2、對于老年人照料設施只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三層及以上樓層,而一、二層沒有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情況,避難間可以只設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樓層上相應疏散樓梯間附近。3、避難間可以利用平時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間,一般從該房間要能避免再經過走道等火災時的非安全區進入疏散樓梯間或樓梯間的前室;避難間的門可直接開向前室或疏散樓梯間。當避難間利用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時,該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m2,不需另外增加12m2避難面積。避難間的凈寬度要能滿足方便救援中移動擔架(床)等的要求,凈面積大小還要根據該房間所服務區域的老年人實際身體狀況等確定。注:考慮到救援與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織情況,疏散樓梯間與消防電梯的合用前室不適合兼作避難間。
第四章 規范爭議
一、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住宅每戶設置的一定安全功能的房間,是否屬于避難間?對于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為增強此類建筑戶內的安全性能,《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每戶應有一間房間符合下列規定:2、內、外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該房間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5.5.32)本房間的功能與與避難間類似,也是用于人員暫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危害,但其要求與前述章節的避難間有較大區別,并無其他特殊要求。因此,住宅每戶設置的一定安全功能的房間,不屬于常規的避難間范疇。二、每個避難層(間)的人數,是按該避難層以上所有樓層的使用人數計算,還是按該避難層與上一避難層之間樓層的使用人數計算?設計避難人數,應按該避難層與上一避難層之間所有樓層的全部使用人數計算,并不需要按該避難層以上所有樓層的全部使用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