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住建部發布新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憑證、告知承諾文書式樣
作者: 發布時間:2024-04-23 12:41:30點擊:4889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
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并印發建設
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憑證、告知
承諾文書式樣的通知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委、北京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修改《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以下簡稱《工作細則》)并印發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憑證、告知承諾文書式樣,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工作細則》第八條修改為:“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特殊消防設計必要性論證報告。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款
項情形的,應當說明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設計內容和理由;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款第二項情形的,應當說明需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內容和理由;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款第三項情形的,應當說明歷史建筑的保護要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中規定的核心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要求等,確實無法滿足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內容和理由。 “2.特殊消防設計方案。應當提交兩種以上方案的綜合分析比選報告,特殊消防設計方案說明,以及涉及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或者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利用不滿足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等內容的消防設計圖紙。 “提交的兩種以上方案綜合分析比選報告,應當包含兩種以上能夠滿足施工需要、設計深度一致的設計方案,并從安全性、經濟性、可實施性等方面進行逐項比對,比對結果清晰明確,綜合分析后形成特殊消防設計方案。 “3.火災數值模擬分析驗證報告。火災數值模擬分析應當如實反映工程場地、環境條件、建筑空間特性和使用人員特性,科學設定火災場景和模擬參數,真實模擬火災發生發展、煙氣運動、建筑結構受火、消防系統運行和人員疏散情況,評估不同使用場景下消防設計實效和人員疏散保障能力,論證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的合理可行性。 “4.實體試驗驗證報告。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且是重大工程、火災危險等級高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實體試驗驗證內容。實體試驗應當與實際場景相符,驗證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評估火災對建筑物、使用人員、外部環境的影響,試驗結果應當客觀真實。 “(二)兩個以上有關的應用實例。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款情形的,應提交涉及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內容,在國內或國外類似工程應用情況的報告。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款第二項情形的,應提交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在國內或國外類似工程應用情況的報告或中試(生產)試驗研究情況報告等;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款第三項情形的,應提交國內或者國外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利用類似工程情況報告。 “(三)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款第二項情形的,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的,應提交新技術、新工藝的說明;采用新材料的,應提交產品說明,包括新材料的產品標準文本(包括性能參數等)。 “(四)特殊消防設計涉及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應提交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相應的中文文本。 “(五)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除上述四項以外,還應當說明在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基礎上,所采取的切實增強建筑火災時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強性消防設計措施。包括:建筑構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內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難、防火構造、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防火性能、自動消防設施及滅火救援設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建筑電氣防火等內容。” 二、將《工作細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專家評審應當針對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討論,評審專家應當獨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評審意見。討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計超出或者不符合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理由是否充分; “(二)設計需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運用是否準確,是否具備應用可行性等; “(三)因保護利用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需要,確實無法滿足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理由是否充分; “(四)特殊消防設計方案是否包含對兩種以上方案的比選過程,是否是從安全性、經濟性、可實施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后形成,是否不低于現行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五)重大工程、火災危險等級高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文件中是否包括實體試驗驗證內容; “(六)火災數值模擬的火災場景和模擬參數設定是否科學。應當進行實體試驗的,實體試驗內容是否與實際場景相符。火災數值模擬分析結論和實體試驗結論是否一致; “(七)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討論內容除上述六項以外,還應當討論采取的加強性消防設計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三、將《工作細則》第十條
款第五項修改為“專家評審意見的結論,結論應明確為同意或不同意,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經3/4以上評審專家同意即為評審通過,評審結論為同意;”。 五、將《工作細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除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內容符合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 第三項修改為“除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內容符合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 六、將《工作細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
款中的“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修改為“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 將第二款第十八項修改為“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中包含的其他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以及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 七、將《工作細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刪去第二項。 八、增加一條,作為《工作細則》第二十條:“屬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其他建設工程分類管理目錄清單中一般項目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諾制的方式申請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告知承諾的內容要求,包括建設工程設計和施工時間、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情況以及需要履行的法律責任等。” 九、在《工作細則》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建設單位采用告知承諾制的方式申請備案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驗收備案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諾書符合要求,應當依據承諾書出具備案憑證。” 十、將《工作細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備案的重點項目適當提高抽取比例,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十一、將《工作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備案抽查的現場檢查應當依據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有關規定進行”。 十二、將《工作細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檔案內容較多時可立分冊并集中存放,其中圖紙可用電子檔案的形式保存,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原始技術資料應長期保存。” 十三、將《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不予備案憑證》文書式樣修改為《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憑證》文書式樣。 十四、新增《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承諾書》文書式樣,并附后行政機關告知內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工作細則》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附件: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
2.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憑證
3.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承諾書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4年4月8日